复仇观!孔子的看法与徐元庆复仇事件
2025-03-27 04:29:19 · chineseheadlinenews.com · 来源: 看中国
不少学者认为复仇是刑罚的起源。(图片来源:Adobe stock图)
“君子报仇十年不晚”,“此仇不报非君子”,是复仇者常说的话,如果要说正式一点的,还有这么一句:“复仇因人之至情,以立臣子之大义也。仇而不复,则人道灭绝,天理沦亡。”
孔子对“复仇”的看法
孔子对复仇没有直接评论过,但是《论语‧宪问》中有这样一段话:
或曰:“以德报怨,何如?”(不记仇恨,反以恩德回报他人,你怎么看?)
子曰:“何以报德?以直报怨,以德报德。”(以恩德回报对方的仇怨,那又要拿什么回报对方的恩德?应该要‘以直报怨,以德报德’才是。)
什么是“以直报怨”?刑昺以为:“当以直道报仇怨。”也就是以公正无私、正确适当的方式处理仇人。
三种等级的复仇方式
《礼记》中的复仇方式会因血缘的远近而有所不同。根据〈檀弓上〉记载:子夏问孔子:“居父母之仇,如之何?”孔子说:“随身携带武器,不可以出仕,因为出仕后,就必须服从国君之命而不能轻易舍弃自己的生命。父母之仇不共戴天,一旦遇到仇家,就要立即亮出武器,为父母报仇。”
子夏又问:“请问居昆弟之仇,如之何?”孔子说:“至于兄弟之仇,可以出仕,但是不与仇人同国。如果身负国君之命,虽是遇到仇人了,也必须以完成君命为重,不可以赶着复仇。”
子夏再问:“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,如之何?”孔子说:“伯父堂兄弟的仇,不必率先行动,因为自有苦主出面,不需代劳,只要拿着武器从旁协助即可。”
由此可见,孔子根据亲疏远近的关系,将复仇分成了三个等级,即“父母之仇”、“昆弟之仇”,以及“从父昆弟之仇”,其中以父母之仇最为严重。
《周礼》对复仇的规范
冤冤相报,何时得了?复仇行为起源甚早,以至到春秋战国成为一股风气,甚至不少学者认为复仇是刑罚的起源。《周礼》基本上并不主张复仇,虽然对私人复仇采取开放的态度,但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,还是希望能在礼治的规范之下而有所限制,也因此而设置官吏、职司来排解仇恨。
《周礼‧地官‧调人》对复仇的规范有具体的说明:调人,是负责调解人民各种争难的官职。是凡过失杀人者,经调解失败后,若是杀父之仇,则令杀人者躲避到四海之外(郑《注》:九夷、八蛮、六戎、五狄谓之四海)。若是杀兄弟之仇,则令杀人者躲避到千里之外;若是杀伯父堂兄弟之仇,则令杀人者避居到另一个诸侯国去。
如果杀人者不肯避仇,等同不遵从天子的命令,那么调人就会把瑞节交付给报仇者,在复仇之后,可以凭着瑞节减免刑罚。
以上讲的是“过失杀人者”,如果是“杀人而义者”,则不可对之复仇;如果是“杀人而不义者”,自有王法制裁,如果官府拘捕未得,允许报者私下复仇。
复仇和公法的对立
古代复仇行为之所以被民间舆论所接受,是因为复仇观是建立在“孝”的伦理观念上,尤其是血族复仇,不但是“孝”的表现,也是血亲之间的义务。是以《礼记‧曲礼》写道:“父之仇,弗与共戴天。”孔颖达《疏》云:“此不共戴天者,谓孝子之心。”
后来,随着大一统帝国的建立,国家公权力的扩张,以及法律的增订,以牙还牙的复仇行为与法律公义便产生了冲突,造成了“私义”与“公法”的两难。我们来看一下唐代徐元庆杀人事件。
武则天年间,徐元庆为父报仇,杀了一个官吏,然后就去自首。左拾遗陈子昂认为按照国法,杀人者死,所以徐元庆当伏诛;但若依礼经而论,父仇不共戴天,徐元庆又不当诛。最后陈子昂做了一个折中的建议,既判徐元庆死刑,又在其乡里褒扬他为父报仇。他的建议充分体现出礼法冲突。
百年之后,柳宗元重提此案,作〈驳复仇议〉批评陈子昂。柳宗元认为“礼”与“法”的本质是相同的,目的都是为了防乱,只是方法不一。刑、赏应该要分明,怎么能施展在同一个人身上!处死可以表彰的人,这是滥杀;表彰应当处死的人,这是错赏,由此认为陈子昂的建议是严重的“黩刑坏礼”。
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罪,却被官吏以私怨诛杀,而这位官吏没被治罪,也没被过问,上下都蒙骗包庇,使喊冤者投告无门,那么徐元庆的报仇就合乎礼义。不忘父仇是孝,不吝惜生命是义,执政官员对此应该感到惭愧,向徐元庆谢罪都来不及,又怎么会处死他呢!
反过来说,徐元庆的父亲倘若有罪,官吏依法杀了他,那么徐父就是死于法律,而不是亡于官吏之手。那么徐元庆的报仇就是仇视王法,侼逆犯上的行为,就要处死他,又怎么可以表扬他呢!
在柳宗元这里,礼与法并不冲突,礼虽然认同为父报仇,但也要看其是否合理、是否正当。
直至今日,复仇观念在民主法治的国家几已根绝,国家所行使的死刑,已然代替复仇者行使复仇权,法治也成为现代宪政国家在统治方式上的唯一主流;这会有什么缺点?春秋晋大夫叔向曾警告说:“国将亡,必多制。”当然这是另一个话题了。